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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2009/01/20【聯合報╱記者 程嘉文╱台北報導】

勞保年金制實施後,被保險人如果死亡,其親屬有機會領到遺屬年金;根據規定,遺屬年金的請領順序是

一、配偶及子女;二、父母;三、祖父母;四、受扶養之孫子女;五、受扶養之兄弟姊妹

親屬也必須符合謀生能力較為弱勢的條件,才可以領取遺屬年金

子女來說,必須符合下列三種條件之一:

一、未成年;二、無謀生能力;三、廿五歲以下在學,且每月工作收入未達勞保投保薪資第一級(17280元)

配偶條件包括下列四者之一:

一、年滿五十五歲,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

二、年滿四十五歲,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,且每月工作收入不超過勞保投保薪資第一級

三、無謀生能力

四、撫養符合上述「子女」類三項條件之子女

父母、祖父母必須年滿五十五歲,且每月工作收入未高過勞保投保薪資第一級

孫子女的條件,需符合前述「子女」條件之一

兄弟姊妹需符合下列三條件之一:

一、未成年;二、無謀生能力;三、年滿五十五歲,且每月工作收入未達勞保投保薪資第一級

如果有順位排名較前的遺屬存在,排名較後的遺屬就無權領取,必須等到前位親屬不再具有領取條件

才能遞補請領,但如果前位親屬再度符合請領條件時,領取權將再度轉給前位親屬

但已經發給第二順位親屬的年金,不得請求返還

至於遺屬年金的額度,如果被保險人已經開始領取年金(老年或失能),則遺屬年金為原本領取金額的一半

如果被保險人於在保期間死亡,每月遺屬年金額度是「平均投保薪資」乘以「年資」乘以1.55%

不過兩者皆設有三千元的最低保障

同一順位的親屬如果不只一人,每多一人則加發25%,最多加50%

民眾可向勞保局洽詢:電話(02)2396126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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